晋中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晋中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晋中市红十字会公信力,促进晋中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监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晋中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探索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提高监督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受法律保护。监事会在晋中市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并接受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笫四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晋中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第二章  机构的产生、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由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1名、专职副监事长1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由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批。

监事会下设秘书部,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六)邀请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七)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部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及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红十字会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监督:

(一)红十字会开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募捐筹资工作;

(二)红十字会实施重大项目;

(三)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款物;

(四)上级要求或晋中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会议。出席和列席有关会议,听取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況等专项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以书面函的形式了解工作情况。针对调研检查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建议函》《监事会纠正函》,要求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回复或纠正,同时报晋中市红十字会党组备案;

(三)开展专项调研、督查;

(四)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

(五)协调、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六)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占监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监事出席的,会议有效。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1名(或多名)监事提议,经监事长批准召开。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专职副监事长召集。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监事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草案,会中提出正式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一票,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的事项,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报晋中市红十字会党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晋中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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