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晋中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实行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督导制度,聘请监督员,对本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基地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分级督导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推进;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督导全过程规范有序;坚持指导和服务并重的原则,切实通过督导,完善管理、改进工作、推动发展。
第二章 督导依据
第四条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督导的主要依据:
(一)《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试行)》;
(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红字〔2016〕2号);
(三)《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红字〔2016〕7号)。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市本级应急救护培训的实施及管理工作,和市级救护师资库及救护培训数据库的建设,以及指导和督导全市红十字系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市)红十字会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组建督导机构。
督导机构可由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家、师资骨干,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业务管理骨干等组成。
第七条 督导组职责:
(一)制定督导方案,明确督导形式和内容;
(二)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督导,作出评价;
(三)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背红十字精神和相关政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提交督导报告、评估表,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督导分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是对救护培训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专项督导是对救护培训教学要求、师资管理、基地建设等工作中的某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督导可采取座谈(访谈)、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和实地考察(实地听课)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督导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救护培训基地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方面。主要有:
(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山西省红十字会有关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标准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救护培训各类指标、任务、计划的制定、落实、完成情况;
(三)应急救护培训教学大纲、技术标准、考核标准和发证管理标准化“四统一”的执行情况,综合评估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四)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存档等情况;
(五)救护培训师队伍管理情况;
(六)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化管理、发挥作用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导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补充督导内容。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督导组织。主要包括:选定督导对象,确定督导方法,组建督导组,开展督导,提交督导报告和评估表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督导反馈。市县级红十字会根据督导组提交的督导报告和评估表,以书面形式反馈督导结果和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督导整改。督导对象应在2个月内落实督导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市县级红十字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督导“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对不执行、不配合督导检查,或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