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救护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与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分级负责制原则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第二章 普及培训管理
第四条 宣传、普及救护知识与技能,传播红十字人道救助精神,提高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第五条 人民群众是救护培训的对象,培训工作必须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坚持群众性和公益性原则,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率与普及率。
第六条 培训内容由红十字会与受训方商定,参训人员由受训方组织,培训时长要与培训内容相适宜。以心肺复苏、创伤救护为核心培训内容,辅以意外伤害(交通、触电、溺水、烧烫伤等)预防、突发事件中逃生避险、常见急症处理的教授,同时传播红十字知识和理念。
第七条 培训形式可采用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开展有针对性的救护培训,如“社区健康讲座、学校主题活动、菜单定制式培训、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等,同时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微博、微信、“红十字急救掌上学堂”等现代传媒工具,提高救护知识的群众参与性。
第八条 普及培训不发制式证书。
第三章 救护员参训与管理
第九条 救护员应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现场适时、正确地处理病伤人员,挽救生命,减少伤残。
第十条 年龄满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员均可参加救护员培训。
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应全程参加救护员培训,需理论与实践操作均考试合格后,由负责组织培训的红十字会统一核发“现场救护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救护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持证救护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红十字会培训机构申请复训。救护员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参加培训的红十字会救护培训机构申请查询档案,如在有效期内可予以补发。
第四章 救护师资任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救护师资应热爱红十字救护事业,自愿参与救护培训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 救护师资选拔时,原则上应具有医学、教育相关专业背景,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救护培训相关任务,并参加过红十字救护员培训且已取得“现场救护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授课师资必须是经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山西省红十字会培训,并取得《救护师资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师资。
救护师资职责:
(一)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要求,保护红十字救护培训知识产权。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二)遵循救护培训规范,执行统一的教学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尽职尽责为培训对象服务,每年完成一定时间的培训或相关工作。
(三)在培训过程中,对已安排课程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受聘单位提出调课申请,除规定内容外,不允许添加其它内容,不得做任何商业推销。
(四)未经红十字会批准,救护师资不得擅自使用“红十字会”名义及红十字标志。师资在红十字会组织安排的培训中代表红十字会的名义兼职、授课,要主动维护红十字会的荣誉,注重个人与集体形象。
第十六条 救护师资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师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发证红十字会申请复训。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师资本人向发证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补办的证书仍使用原有编号。
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师资必须是各级红十字会注册师资,师资着装为带有红十字标志的服装。
第十八条 救护员培训班每期人数不得超过50人,师资培训班不得超过30人,公益讲座人数不限。
第十九条 救护员培训学时为16学时,师资培训学时为48学时,公益讲座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 培训班均实行签到考勤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迟到、早退,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小时以上不予发证或重新安排培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救护员培训班每组不超过15人,配备1名辅导老师;师资培训班每10人一组,配备1名辅导老师。每一组至少配备1具模拟人,每人配备1套培训耗材(三角巾、绷带、吹气膜等)。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制定培训教学计划,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四统一”要求(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考核、统一证书管理),开展救护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班应严格按照人人必考的原则,对每位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三部分:理论知识、心肺复苏操作以及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操作。若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证书, 不合格学员可由当期授课师资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培训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及学员的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责任制,授课师资对培训班教学质量负责,每期培训班需配备一名红十字会专职师资参与授课或督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制,每期培训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及参训人员对授课师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适时组织救护师资在教学内容、救护研究等方面开展研讨与学习。师资在工作业绩、态度及业务水平方面成绩优异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