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公益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贯彻落实“两公开两透明”承诺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会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益捐助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收、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要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查阅和获取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流程,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组织开展重大公益博爱捐助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救助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博爱捐助活动的划分,由赈济救护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或应当事先与其进行约定,可按有关约定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本会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分配及使用信息、招标采购信息等。
第九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性质宗旨、业务职能、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具体事务负责人、办公地址及爱游戏全站app在线平台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方式、时间期限、地域、合作方、活动接收捐赠款物金额(数量)及分配使用方向等。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时间、捐赠项目、捐赠者意愿、具体金额(数量)等。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地区、受益对象、捐赠款物拨付发放时间、金额(价值)、数量、物资品种、受益者回执资料、捐助效果等。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物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四条 接收捐赠信息,日常捐赠信息,应在本会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重大事件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对于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等方式捐赠的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捐赠款物应在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机构出版物及官方网站、大众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新媒体、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救助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为促进我会募捐、接收社会捐赠及公益捐助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健康发展,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透明、信息公开能力的建设水平,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救助项目、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公益捐助活动情况,编写公开内容、执行时间、公开方式,报会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捐赠人的监督,不断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