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会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办法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会机关办公室负责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科室负责专用固定资产的管理。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的保管、请领、维护、盘点、清理、报废等工作;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办理采购、报批手续。

第五条  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某些资产的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为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桌椅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办公用房、食堂用房等。

(二)一般设备。指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特殊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陈列品。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等。

(五)图书。指展览室和档案室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买价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入账。

(三)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价值入账。

第九条  我会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固定资产原值一经确定,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的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备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总会、省会或其他项目范围的,由专属项目资金解决,资产购置按照该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属于项目资金范围的,由财政经费解决,资产购置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晋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办法和标准》执行,资产的配置价格和数量不得超过标准的最高限额。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会机关固定资产的验收、保养、维修、盘点工作。固定资产增加时,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人员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报财务入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每年底)与财务进行核实清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清查中,除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外,还应注意各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解决。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会机关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每年底)与资产管理人员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处理。

(一)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若需经相关技术人员鉴定方可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技术人员鉴定后,经资产管理人员核准,报会领导签审、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凡国家有特殊报废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二)调出的固定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人员核准,报会领导签审、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作调出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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