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会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专职副会长签批,经办人签字后予以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会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专职副会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二)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及经办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三)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落户等一律由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六)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八)单位所有印章禁止在空白纸页、信件、合同、协议上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由公章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后方可用章。事毕后,由使用人向公章管理人员说明使用情况,同时交回未用的空白信笺。
(九)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十)如遇公章管理人员不在,急需使用公章时,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
(十一)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十二)除本会正式文件外,所有用印都要进行登记。
(十三)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十四)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会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一)单位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章由财务科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印章管理人员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三)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离岗移交印章时,需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四)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五)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