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一次性告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条 当事人到我市红十字会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要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杜绝生冷横硬的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现象。
第六条 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