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红十字会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会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销假管理,推进纪律和作风建设,确保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会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冬天2:30--6:00,夏天3:00--6:00)准时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有病有事请假。
(二)会工作人员凡因公外出或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离岗的,都必须请销假,并将请销假手续及时交办公室备案。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向原准假人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三)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规定假期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的,不服从组织工作调配、不按时到岗的,均视为旷工。
(四)会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须按规定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会领导批准后执行;会领导成员请假需征得分管市长同意。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或长期病休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者需要续假时,应在原定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超假,特殊情况例外。
(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对工作人员实行逐日考勤(出差)登记,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或因公外出(出差),离开单位前要主动告知办公室考勤人员,以便登记考勤(出差)和协调工作。对无故不上班也不告知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年终奖予以扣发。
(八)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可以补休。
二、请销假程序
(一)专职副会长离岗,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秘书长、离岗,应向专职副会长报告,履行程序。
(二)各科室负责人离岗,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其它工作人员离岗 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及以上,由分管会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如需续假,应在原定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按请假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
(五)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必须到办公室进行销假,未履行销假手续,视为继续请假。
三、假期规定
(一)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按照时间长短经批准后,可请事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经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三)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公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每年2月底前,合理制定出工作人员年度休假计划,并抓好督促落实。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计划安排、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按程序、按要求报批。
工作人员本人不提出休假申请,视作放弃休假。工作人员提出休假申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年度内不能安排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
(四)探亲假。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五)婚假。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享受婚假30天。
(六)生育及哺乳假。女性工作人员享受产假98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性增加产假6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15日。
对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七)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给予1-3天假期。工作人员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本规定只适用于我市红十字会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