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红会】政策解读:个人捐款最终会有什么好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直接写入税法中,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规定。具体如下,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各项规则进行明确。在我国(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亦如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支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1、目的是为了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2、税法设置扣除比例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设定天花板
我国除了红十字事业等特殊项目实行全额扣除外,普遍采用比例限额扣除。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出部分不跨年。比如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等进行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一般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30%。
3、捐赠通过特定中间机构
通过慈善机构来接受公益捐赠并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高效使用,不仅更有利于税收管理,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捐赠行为,有利于捐赠人社会责任形象的建立。中间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另一类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现行机制,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每年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简而言之,我们常说的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举个例子,一张表说明问题。比如张三2019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三于2019年12月份向某基金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某公益项目捐赠款项5万元。说明:未捐赠:表示张三没有捐赠支出;非公益捐赠:表示张三捐了款,但接受捐赠款项的机构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捐赠:表示张三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公益捐赠支出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想参与支持公益事业,捐赠金额部分就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理解为,相当于用交国家税款的钱支持了公益事业。但前提一定要是捐赠给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当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满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三个条件的时,允许捐赠人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国家以税款参与公益配捐;反之,相当于捐赠人用税后所得捐赠。以此引导捐赠人向比较规范、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
(1) 凡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的,我们统一向捐款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款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2) 捐赠1万元(含)以上,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3) 捐赠10万元(含)以上,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捐赠纪念牌;(4) 捐赠100万元(含)以上可以安排捐赠仪式和新闻发布会;(5) 依据捐赠数量和中国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可由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领导为捐赠企业或个人颁发中国红十字会勋章、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及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等荣誉;(6) 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